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如下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區:鶴城區行政區域林地及距林地邊緣以外50米范圍。
三、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等;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等;
(六)煉山、燒雜、燒火積肥或燒田基草、農作物秸稈、果園雜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違反本禁令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由區森林防火主管部門依據《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黨政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禁令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依法依規移交紀委監委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春節、元宵、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和春耕備勤、秋收冬種等時段為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人員必須接受森林防火檢查,自覺履行森林防火義務,遵守森林防火規定。對森林高火險期內拒不執行本禁令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凡在執法過程中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禁令行為及森林火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鄉鎮、街道(黃巖旅游度假區管理處)及區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報告。報警電話:12119或0745-2799181。
八、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29日區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森林防火的通告》(鶴政函〔2021〕26號)同時廢止。
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