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文號: | 鶴政辦發〔2022〕3號 | 統一登記號: | HCDR-2022-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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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責任部門: | 鶴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 2022-05-10 |
生效日期: | 2022-04-02 | 失效日期: | 2032-12-31 |
公開方式: | 政府網站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化市鶴城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單位:
《懷化市鶴城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實施細則》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日
懷化市鶴城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
核算評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規范管理,提高救助對象精準度,根據《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統計局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19〕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認定等相關社會救助工作。
申請者已經獲得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專項救助的居民家庭需要進行經濟狀況評估的,按照所涉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
(二)屬地管理、動態調整;
(三)誠信申報、信息共享;
(四)市場與實際相結合,科學制定核算評估標準;
(五)核算與評估相結合,合理評定家庭收入財產。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區民政、財政等部門要積極指導、監督核算評估工作。區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與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標準。
第五條 鄉鎮(街道)要設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牽頭,紀檢書記(或紀檢工作人員)、民政專干、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主任、村(居)委會專干、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社會救助綜合評估小組,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的具體工作。也可邀請轄區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黨員、專家等參與。
受鄉鎮(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協助進行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工作中的受理、調查、咨詢、信訪接待等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綜合評估小組視同為救助工作民主評議小組。鄉鎮(街道)可科學調整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形式。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原則上以“核算為主,評議為輔”,對沒有爭議的救助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對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對申請家庭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
第三章 核算評估對象
第七條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的范圍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以及具有法定贍(扶、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的個人和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對申請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的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算時應充分考慮家庭成員因重病、就學、就業成本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五)其他法定贍(撫、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成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人士;
(二)在監獄內服刑、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五)區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根據相關辦法和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員(具體病種參考本地衛健、醫保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贍(撫、扶)養義務人均屬低收入家庭,贍(撫、扶)養能力較弱且實際生活困難的70歲以上老人。
(五)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人員。
符合單人戶救助條件的,其所在家庭經濟狀況應屬于相對困難家庭范圍。家庭經濟狀況是否屬于相對困難家庭范圍,由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綜合評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予以確定。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范圍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狀況指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狀況。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指申請或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基本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或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并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所得以及經區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財產性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轉移凈收入。包括贍(撫、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遺產收入、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糧食直補和各種政府補貼、彩票收益等;轉移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區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二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對為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建國前入黨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老黨員生活補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二)現役軍人家庭優待金、優撫對象所享受的優撫待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貧困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生活補助、伙食補助等。
(四)政府給予的臨時救助、災害生活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修復或重建等救助金。
(五)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醫療、住房修復或重建等社會捐贈款(捐贈款用于全部醫療、住房修復開支后,所剩余的捐贈款除外)。
(六)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人身傷害賠償金中除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七)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所得中按照規定用于購買(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發放的高齡老人津貼、價格臨時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等。
(九)“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十)經區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債權、商業保險、期貨、基金、住房公積金、個人名下注冊資金、互聯網金融資產等實際可支配的資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貨幣財產。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土地、車輛、船舶、機械(工程機械、車床)和大中型農機具等其他有較大價值的實物財產。
第五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程序
第十四條 核算評估程序
(一)收入申報。申報家庭推薦一人為申請人,由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及變化情況。
(二)信息核對。鄉鎮(街道)根據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及義務人的授權,委托區民政部門提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對申請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及相關法定義務人的戶籍人口、房產、機動車、農機、個體工商登記以及存款、證券等信息進行核對,并獲取核對報告。
(三)實證調查。鄉鎮(街道)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按照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范圍,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全面了解社會救助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支出和實際生活情況,并作詳細記錄。
(四)核算評估。鄉鎮(街道)根據信息核對與實證調查情況,通過會議、核算評估等核定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財產及家庭開支等情況,并提出施保類型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申請人對其核對、核算、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鄉鎮(街道)核對評估小組及社會救助主管部門提出申訴。鄉鎮(街道)核對評估小組或社會救助主管部門接到有關申訴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由同級救助部門統一作出回復。申請人要求復核的,評估小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結果。
第十六條 申報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進行或中止核算評估: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效證件、證明或提供不齊全的;
(二)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或提供的申請材料被查證有偽造證件、虛假證明的;
(三)不履行誠信承諾及授權聲明,不配合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區民政部門對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等經濟狀況進行核對、調查、公示的;
(四)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五)為申請救助或繼續享受救助政策,故意轉移、變賣財產的;
(六)其他規定不得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的。
第六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方法
(一)工資性收入。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收入證明計算,也可按照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勞動合同核算;或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以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核算評估,以上核算評估的收入低于務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務工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認定。(最低工資標準以人社部門公布的通知為準)。
1.能出示有效工資性收入證明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備注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和出具收入證明的經辦人姓名。工資由銀行發放的提供銀行近6個月的發放流水?,F金發放的提供財務部門領取工資的簽字表復印件,在復印件上單位經辦人備注“我單位是現金發放”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備注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和出具收入證明的經辦人姓名。
2.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證明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務工人員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證明的,按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處于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就業,不從事生產勞動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經營凈收入
1.種植、養殖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按當地同行業上年平均數核算。
2.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參照當地同行業收入情況計算。從事個體經營,有自有或租用門面,按稅務部門調查核定營業額的20%計算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未租用固定門面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3.對法定勞動年齡內因病因殘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業生產經營人員,難以核實其生產經營收入的,按照低保標準的50%計算收入。
4.其他家庭經營凈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性收入證明的,按實際證明收入計算;無收入證明,但有合同規定或規定價格的,按合同規定或規定價格計算。無收入證明,又無合同規定或規定價格的,按本地評估標準計算(農村生產資料所產生的月人均效益可按照低保標準的60%計算收入,其中自給自足的糧食按低保標準的30%計算,自給自足蔬菜、牲畜、禽類等合計后按低保標準的30%計算)。
(三)財產凈收入。有實際發生數額證明的,按實際發生數額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1.財產租賃、轉讓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協議認定;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或合同、協議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的實際價格核算。
2.儲蓄存款利息、資產管理產品收益、投資股息紅利、有價證券紅利、商業保險收益等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憑證核算。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按照當地上年度該片區實際流轉價格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或收益分紅按照村(居)出具的發放名冊復印件資料證明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轉移凈收入。有實際發生數額證明的,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計算。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各類社會救助相應的政策規定計算。
1.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統籌外養老待遇等固定打卡發放的,按退休金或養老待遇等領取存折(卡)計算。
2.贈與收入、繼承收入,由家庭成員誠信申報,根據贈與、繼承的文件核算。
3.商業保險理賠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實際理賠憑證核算。
4.職工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所領取的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申請低保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分攤月數,在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補償的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的,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5.因城鄉土地、房屋征收領取的一次性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費,扣除確需購買安置住房(面積不超過當地城鄉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和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其結余部分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贍養(撫養、扶養)費按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上述文書或協議金額明顯偏低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核算。具體如下:
(1)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視為有贍(撫、扶)養能力,有穩定收入的其贍(撫、扶)養費核算按照超出金額平均分攤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即贍(撫、扶)養費=高于低保標準1.5倍的收入÷需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數。無固定收入的其贍(撫、扶)養費按200元/人.月計算。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或贍養(撫養、扶養)人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含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視為無贍(撫、扶)養能力,可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第十八條 特殊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方法
申請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的家庭中有患重病、重殘、就學、就業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在計算家庭收入時可適當扣減收入和上浮救助金。核算評估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收入時,具有以下兩種以上身份或情形的,其收入按就低不就高原則計算,不得重復。
(一)勞動能力務工收入分類計算。勞動能力可分為四類,整勞動能力、半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整勞動能力指處于勞動年齡(男18—50周歲、女18—45周歲),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半勞動力指處于勞動年齡,具有半勞動能力的人員(男16—17周歲、51—60周歲;女16—17周歲、46—55周歲或“四零五零”人員中的患病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專門的鑒定機構負責診斷并出具證明確定。
上述人員,有固定務工單位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沒有固定務工單位,但可從事靈活就業或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綜合考慮其家庭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狀況和就業能力,實行按比例分類計算。整勞動能力,按其務工收入的100%計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務工收入計算為零;半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務工收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計算。
(二)在本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按照其收入的50%扣減。重病患者一年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可從收入中抵扣。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是指經各類醫保報銷、保險補償、減免、補助、救助、賠償后的自付部分。
(三)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患重病、重殘,且需專人護理的或家庭成員中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護的,每月護理費用按低保標準1倍抵扣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有接受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含職高、中專)、全日制大學??坪捅究平逃?,其家庭收入按低保保障標準1.5倍扣減;接受義務教育的,其家庭收入按低保保障標準0.5倍扣減;家庭成員因提高就業技能,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學習支付的培訓費以及到外地打工額外支出的基本生活成本等必要的就業成本,其家庭收入按低保保障標準1.5倍扣減。
(五)單親或喪偶家庭中,子女在就學階段(本科以上教育學習除外)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一名務工人員收入,按照其家庭收入的50%計算。
第十九條 家庭財產的核算評估方法
現金、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的賬戶金額認定;股票類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凈值認定。住房按照產權證、使用證等登記人認定;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等按照登記人認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現值認定。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和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實證調查方法核實確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原則上視為家庭財產狀況超標: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現金、銀行存款賬戶金額,股票、期貨、分紅性商業保險等金融資產按照有價證券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凈值,超過當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即月低保保障標準×救助人口×12個月×1.5倍)。
(二)辦理了不動產權登記的,按照產權證、使用證認定;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動產,以相關協議記載和實地核查情況為準。
1.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的或所住房屋屬于本地高檔小區商品房的;農村居民家庭成員在城區(鄉鎮)擁有門面、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
2.家庭擁有2套以上房產的(含2套,危房改建、剛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除外),或有商業門面、住房出租的;
3.家庭在申請社會救助前12個月內或享受社會救助期間非征地拆遷等原因新建、購買房產或宅基地、豪華裝修住房的(因拆遷安置或不可抗力損毀房屋修建及簡單裝修的除外)。
(三)辦理了機動車輛登記的,按車輛管理機關提供的信息認定;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實地核查情況及現值認定。
1.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機動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工程機械、拖拉機和收割機等中型以上機械設備的;
2.擁有貴重首飾、高檔家俱(電器)等非基本生活消費品的。
第二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的,原則上視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過當地社會救助標準,具體以實地核查、信息比對結果為準。
1.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2.安排子女自費出國留學或在義務教育期間進入私立高收費、貴族學校就讀的;
3.家庭成員自費出國(境),出國(境)旅游或乘坐交通工具選擇飛機、列車軟臥、高鐵二等座以上、輪船二等艙以上等消費的;
4.家庭成員經常出入高消費娛樂場所的;
5.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超出一般家庭費用,或存在大額網絡購物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支出明顯高于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6.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7.失業家庭成員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不就業(勞作)的,或經就業服務機構3 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就業后無正當理由放棄就業的;
8.因賭博、吸毒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未改正的;
9.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新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請當月之前連續12個月為時間范圍;對已享受社會救助家庭,以社會救助機構確定復核當月之前連續12個月為時間范圍,對全部家庭收入進行核算評估。核算評估公式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員12個月內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其他家庭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數÷12個月-扣減的月收入。
第二十二條 對新申請或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自申請之日起,應主動自覺提供(申報)家庭成員名下一年內的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在社會救助審批過程中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產。對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等,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產。
對于救助家庭(按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計算)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高于本地年城鄉低保保障標準,但低于或等于本地年城鄉低保保障標準1.5倍的,救助將以實際困難情況予以酌情考慮。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機構和有關部門應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范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準確、公正;建立嚴格統一的數據信息管理制度,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核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隱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無關單位或個人泄露。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家庭成員應積極配合核算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如實提供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申請家庭成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認定等社會救助的,由民政部門及相應行業部門取消已批準享受的相關待遇和認定的資格,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且2年內不接受其社會救助申請。騙取的救助資金,由所在鄉鎮(街道)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民政部門提交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由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區本級先行社會救助中有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